显示标签为“蔡小煒 | 蔡小煒”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蔡小煒 | 蔡小煒”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2015年4月9日星期四

蔡小煒 - 醫療疏忽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律師 | 香港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律師 | 香港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律師 | 香港 | 蔡小煒 | 蔡小煒 

醫療疏忽的定義:

法例規定醫護人員,包括醫生、護士或醫院的工作人員,對病人都應負起看顧責任(duty of care),而工作的準則要求是必須達致合理水平。疏忽的意思常被解作為: “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因此,假若醫護人員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而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又未能達致合理的醫護執業水平,因而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便會視為對病人缺乏看顧責任,已可視為醫療疏忽。

醫療疏忽賠償 :

投訴醫療疏忽的個案屢見不鮮,病人如要因醫療疏忽索償,可聘請有經驗處理醫療疏忽的律師代為辦理案件。請注意索償時限: 醫療疏忽案件與一般個人傷亡案一樣,索償時限為三年。病人可向疏忽的有關醫生、醫護人員和醫院索取賠償, 但病人須負上舉證的責任,而舉證必須是明確及合理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以下各項:

非致命事故的索償

(1) 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受苦及喪失生活趣味 ;

(2) 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

致命事故的索償

(1)           殮葬費用;

(2)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150,000元 ;

(3)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4)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醫療疏忽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

(5)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6)           賠償額的利息;及


(7)           申索人的訟費 。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律師 | 香港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律師 | 香港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律師 | 香港 | 蔡小煒 | 蔡小煒

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疏忽索償

僱主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確保僱員在安全的工作環境中工作,以免僱員於工作期間受傷,但奈何僱員於工作期間意外受傷的情況已很常見,常見的意外例子包括建築工人從高處墮下、提供質素差劣的工具給僱員使用從而導致傷亡或僱主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而引致僱員受傷。 在香港,所有因工傷引致的訴訟及補償,均受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管制。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其僱主則須負上法律責任,支付補償。

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合理的照顧,以確保他們安全,因此如僱員受傷是因為僱主或第三方疏忽引致,受傷的僱員便可透過普通法向僱主或第三方提出疏忽索償。証明疏忽的原則有三項:  (1) 僱主或第三方對僱員有照顧責任 (duty of care), (2) 僱主或第三方未盡其責任,及 (3) 僱員因此有損失。 疏忽索償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三年提出索償


若受傷的僱員透過普通法成功向疏忽的僱主追討損害賠償 ,他/她在疏忽索償中所得的賠償金將須扣除從 “僱員補償條例”中申索而取得的賠償。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