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星期四

蔡小煒 - 醫療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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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忽的定義:

法例規定醫護人員,包括醫生、護士或醫院的工作人員,對病人都應負起看顧責任(duty of care),而工作的準則要求是必須達致合理水平。疏忽的意思常被解作為: “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因此,假若醫護人員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而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又未能達致合理的醫護執業水平,因而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便會視為對病人缺乏看顧責任,已可視為醫療疏忽。

醫療疏忽賠償 :

投訴醫療疏忽的個案屢見不鮮,病人如要因醫療疏忽索償,可聘請有經驗處理醫療疏忽的律師代為辦理案件。請注意索償時限: 醫療疏忽案件與一般個人傷亡案一樣,索償時限為三年。病人可向疏忽的有關醫生、醫護人員和醫院索取賠償, 但病人須負上舉證的責任,而舉證必須是明確及合理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以下各項:

非致命事故的索償

(1) 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受苦及喪失生活趣味 ;

(2) 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

致命事故的索償

(1)           殮葬費用;

(2)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150,000元 ;

(3)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4)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醫療疏忽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

(5)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6)           賠償額的利息;及


(7)           申索人的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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