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疏忽索償

僱主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確保僱員在安全的工作環境中工作,以免僱員於工作期間受傷,但奈何僱員於工作期間意外受傷的情況已很常見,常見的意外例子包括建築工人從高處墮下、提供質素差劣的工具給僱員使用從而導致傷亡或僱主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而引致僱員受傷。 在香港,所有因工傷引致的訴訟及補償,均受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管制。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其僱主則須負上法律責任,支付補償。

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合理的照顧,以確保他們安全,因此如僱員受傷是因為僱主或第三方疏忽引致,受傷的僱員便可透過普通法向僱主或第三方提出疏忽索償。証明疏忽的原則有三項:  (1) 僱主或第三方對僱員有照顧責任 (duty of care), (2) 僱主或第三方未盡其責任,及 (3) 僱員因此有損失。 疏忽索償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三年提出索償


若受傷的僱員透過普通法成功向疏忽的僱主追討損害賠償 ,他/她在疏忽索償中所得的賠償金將須扣除從 “僱員補償條例”中申索而取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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