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

hong kong news: 蔡小煒律師 - 何謂“不誠實地”

hong kong news: 蔡小煒律師 - 何謂“不誠實地”:   (1) 任何人如 - (a) 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 (b) 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項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如此辦;或 (c) ( 除了他是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分獲得財產外 ) 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

蔡小煒律師 - 何謂“不誠實地”

 (1) 任何人如 -
(a) 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
(b)
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項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如此辦;或
(c) (
除了他是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分獲得財產外)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人,

則該人挪佔屬於該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2) 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使他願意就該財產支付代價,亦可以是不誠實的。



2015年3月19日星期四

蔡小煒律師 中國的公共採購法律

中華民國1030108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第十九款「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符合這二項規定免納所得稅,另從「海峽二岸服務貿易協議」(草案)第三條第二項第()規定:「公共採購」,第()款「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不適用本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點就在於現在二岸政治上大陸最忌諱的一點,二岸的關係是「政府」對「政府」的關係,這是目前大陸對台灣政權完全不予承認的。從上述「海峽二岸服務貿易協議」(草案)條文中,所謂的來看「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是為了避免在他方管轄主權內形成行使主權的事實而寫的,但事實上也隱藏了表面上否認雙方「政府」對「政府」的政治關係。所以所得稅法這二款免納所得稅規定,對於以主權方式行使的課稅權的問題,基本上二岸服貿協議是排除大陸的公營企業來台投資並從事服務業的。

現在主要的問題是服貿有哪些內容是列入「公共採購」議題的?基本上非屬於私有企業間的自由貿易往來,都可能是必須透過透明化的「公共採購」的,所以只要是涉及政府分配採購或整體貿易資源的議題,就可能涉及「公共採購」的內容並加以討論,而所謂的「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是不是在二岸是否承認一中體制的立法中,對於主權互相承認及包括的政治事實上,在現狀的各級政府機關得承認層級之下先予適用?而包括的說就是所屬的意思,這在屬性上應該是以服貿大陸在台灣登記的是完全陸資企業?還是投資部分台資企業不超過股份50%來歸屬。前者可能有在一方內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的可能,但是仍然要依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在二岸政治上如果主張主權,反而因為課稅權的議題是不利的;後者則屬於台資完全適用台灣的法律規定,這是二者間最大的不同點,這就是今日對於二岸服貿協議中開放大陸國有銀行來台設點營業,而在「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一點適用上,可能在定義不明確有爭議時,反而容易造成適不適用二岸服貿協議規定,而造成雙方金融服務業互相開放服務上的障礙點。

所以在二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執行中,台灣的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能對於二岸共同一中政治議題,作出在政府認同的這一個規定,在政治意涵上開放性的包括議題嗎?基本上除非是政治性議題的法律規定,否則就不應該涉及二岸政治議題在執行上的判斷。但是難就難在互相承認治權是屬於政府權能,如果沒有其他的定義上的詮釋或修法明確化,顯然在實施上就會發生在適用所得稅法上,與一中政府政治認知上自相矛盾的問題。如果大陸公營服務業來台投資營業,顯然在「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一點上,要好好釐清楚所得稅法的公有事業,與行使公共部門職權的區別,尤其是在公共採購行為時,更應該在經貿平等地位上嚴格的加以審查,否則就會在二岸政治協商尚未正式進行前,發生互相侵犯經貿主權的不愉快情事,那麼我們在執行二岸服務貿易協議時,反而會造成窒礙難行的地步,這才是我們要妥善因應的下一步(引述自方承志)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蔡小煒律師 - 離婚協議書等同契約

離婚協議書等同契約,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或民
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簽章下去,代表認同了契約中的條件,將來
如遇到問題,想要平反會非常困難,因此,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條件馬虎不得,
對於各條件的細項必須詳細記載,想得越多寫得越細,將來遇到的問題越少。
  目前業界上有專門的離婚見證人、律師、代書等,他們可為雙方當事人協
調離婚事宜,並針對協議書上的細項部分提出更有保障的修正,如果擔心自己
擬定協議書,可能會漏掉哪些個人權益,職業見證人是可以撇除這些困擾。



2015年3月16日星期一

蔡小煒律師 - 買法拍車

法拍車之所以吸引特定買主(參與投標者百分九十以上是中古車商),在於價格上至少比中古車便宜一到兩成,想想中古車商得標後,稍為整理一下,轉手之間,就可賺一手,即可知道為何有人趨之若騖了。而且因為已經法院點交,所以產權清楚。但技術上有幾點須克服:
(一)因為得標者須繳清前車主之欠繳款項,所以參與投標者事前須自行查明欲投標車輛之欠繳記錄,然後扣除該欠繳金額後再決定投標金額。實務上罰款積欠十幾萬的車子履見不鮮。有關這一部分資料可透過網路查詢。
(二)欲拍賣之車輛於拍賣當日停放於拍賣場,引擎蓋和後行李箱掀開,不可試開,早期甚至引擎不發動,欲參與投標者只能靠經驗評估車況,現在則視狀況為刺激買氣有時會發動引擎。所以必須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才有辦法估價。投標前會預留時間給欲參與投標者看車,平時則不開放看車。
(三)至於投標金額應如何估算,有必要就拍賣流程稍作瞭解。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將車輛占有或取回後,會遞狀聲請法院點交,經法院定期點交,待收到法院點交函後,會請車輛公會鑑價,車輛公會鑑價一般都依據汽車雜誌內所列各車型、年份及價格為參考,但銀行多會要求其降低鑑價金額以利拍賣,公會多會尊重銀行的意見。接著會登報,報紙多屬地方性小報,除中古車商外一般人不會注意,建議有興趣買法拍車的民眾可直接打電話向銀行詢問,尤其是汽車貸款量較大的銀行,如花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等。知道拍賣日後,有意參與投標的民眾須先籌錢,因為得標後,當日內須繳清價金(限現金),否則視同放棄,而且車輛須立即開走,銀行不負保管責任。投標當日,最好提前到場看車,一般會預留一至二小時供民眾看車。有意投標之民眾以每輛車為單位須繳三萬元保證金,未得標時會當場退還。拍賣時可分為公開底價和不公開底價二種。拍賣車輛多時,為加速拍賣程序進行,多會公開底價,主持人會將車輛底價寫在黑板上,有意購買者往上加價,直到拍定。倘不公開底價,則須在標單上寫上欲標購金額,當場開標後,金額最高者得標。當日未能拍定之車輛,會留待下個拍賣日繼續拍賣,屆時底價按上次底價打八折,以此類推。惟若出價金額和底價相差無幾,雙方可再議價後成交。又未公開底價之拍賣,車商容易圍標,有意投標民眾須小心謹慎。



中國的公共採購法律

中華民國1030108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第十九款「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符合這二項規定免納所得稅,另從「海峽二岸服務貿易協議」(草案)第三條第二項第()規定:「公共採購」,第()款「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不適用本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點就在於現在二岸政治上大陸最忌諱的一點,二岸的關係是「政府」對「政府」的關係,這是目前大陸對台灣政權完全不予承認的。從上述「海峽二岸服務貿易協議」(草案)條文中,所謂的來看「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是為了避免在他方管轄主權內形成行使主權的事實而寫的,但事實上也隱藏了表面上否認雙方「政府」對「政府」的政治關係。所以所得稅法這二款免納所得稅規定,對於以主權方式行使的課稅權的問題,基本上二岸服貿協議是排除大陸的公營企業來台投資並從事服務業的。

現在主要的問題是服貿有哪些內容是列入「公共採購」議題的?基本上非屬於私有企業間的自由貿易往來,都可能是必須透過透明化的「公共採購」的,所以只要是涉及政府分配採購或整體貿易資源的議題,就可能涉及「公共採購」的內容並加以討論,而所謂的「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是不是在二岸是否承認一中體制的立法中,對於主權互相承認及包括的政治事實上,在現狀的各級政府機關得承認層級之下先予適用?而包括的說就是所屬的意思,這在屬性上應該是以服貿大陸在台灣登記的是完全陸資企業?還是投資部分台資企業不超過股份50%來歸屬。前者可能有在一方內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的可能,但是仍然要依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在二岸政治上如果主張主權,反而因為課稅權的議題是不利的;後者則屬於台資完全適用台灣的法律規定,這是二者間最大的不同點,這就是今日對於二岸服貿協議中開放大陸國有銀行來台設點營業,而在「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一點適用上,可能在定義不明確有爭議時,反而容易造成適不適用二岸服貿協議規定,而造成雙方金融服務業互相開放服務上的障礙點。

所以在二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執行中,台灣的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能對於二岸共同一中政治議題,作出在政府認同的這一個規定,在政治意涵上開放性的包括議題嗎?基本上除非是政治性議題的法律規定,否則就不應該涉及二岸政治議題在執行上的判斷。但是難就難在互相承認治權是屬於政府權能,如果沒有其他的定義上的詮釋或修法明確化,顯然在實施上就會發生在適用所得稅法上,與一中政府政治認知上自相矛盾的問題。如果大陸公營服務業來台投資營業,顯然在「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一點上,要好好釐清楚所得稅法的公有事業,與行使公共部門職權的區別,尤其是在公共採購行為時,更應該在經貿平等地位上嚴格的加以審查,否則就會在二岸政治協商尚未正式進行前,發生互相侵犯經貿主權的不愉快情事,那麼我們在執行二岸服務貿易協議時,反而會造成窒礙難行的地步,這才是我們要妥善因應的下一步(引述自方承志)

2015年3月12日星期四

蔡小煒律師 - 買法拍車

法拍車之所以吸引特定買主(參與投標者百分九十以上是中古車商),在於價格上至少比中古車便宜一到兩成,想想中古車商得標後,稍為整理一下,轉手之間,就可賺一手,即可知道為何有人趨之若騖了。而且因為已經法院點交,所以產權清楚。但技術上有幾點須克服:
(一)因為得標者須繳清前車主之欠繳款項,所以參與投標者事前須自行查明欲投標車輛之欠繳記錄,然後扣除該欠繳金額後再決定投標金額。實務上罰款積欠十幾萬的車子履見不鮮。有關這一部分資料可透過網路查詢。
(二)欲拍賣之車輛於拍賣當日停放於拍賣場,引擎蓋和後行李箱掀開,不可試開,早期甚至引擎不發動,欲參與投標者只能靠經驗評估車況,現在則視狀況為刺激買氣有時會發動引擎。所以必須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才有辦法估價。投標前會預留時間給欲參與投標者看車,平時則不開放看車。
(三)至於投標金額應如何估算,有必要就拍賣流程稍作瞭解。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將車輛占有或取回後,會遞狀聲請法院點交,經法院定期點交,待收到法院點交函後,會請車輛公會鑑價,車輛公會鑑價一般都依據汽車雜誌內所列各車型、年份及價格為參考,但銀行多會要求其降低鑑價金額以利拍賣,公會多會尊重銀行的意見。接著會登報,報紙多屬地方性小報,除中古車商外一般人不會注意,建議有興趣買法拍車的民眾可直接打電話向銀行詢問,尤其是汽車貸款量較大的銀行,如花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等。知道拍賣日後,有意參與投標的民眾須先籌錢,因為得標後,當日內須繳清價金(限現金),否則視同放棄,而且車輛須立即開走,銀行不負保管責任。投標當日,最好提前到場看車,一般會預留一至二小時供民眾看車。有意投標之民眾以每輛車為單位須繳三萬元保證金,未得標時會當場退還。拍賣時可分為公開底價和不公開底價二種。拍賣車輛多時,為加速拍賣程序進行,多會公開底價,主持人會將車輛底價寫在黑板上,有意購買者往上加價,直到拍定。倘不公開底價,則須在標單上寫上欲標購金額,當場開標後,金額最高者得標。當日未能拍定之車輛,會留待下個拍賣日繼續拍賣,屆時底價按上次底價打八折,以此類推。惟若出價金額和底價相差無幾,雙方可再議價後成交。又未公開底價之拍賣,車商容易圍標,有意投標民眾須小心謹慎。